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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有關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7-13 14:14

    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次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另按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94年12月15日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原民教字第09400355912號會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作為戶籍登記之依據,故現行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即以該符號系統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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