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遇有民眾因旨揭事故致換(補)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辦理該事故亡者死亡登記致須換領戶口名簿及關係人國民身分證者,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免收規費。另自即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民眾因前揭事故致健保卡併同身分證滅失或毀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通報健保卡換補發時,可免收健保卡換補發工本費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