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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重要宣導】有關依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2-02 16:31

    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請注意❗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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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儘速於2月4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下列登記:

    🔶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如經廢止原住民身分,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重新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喪失期間,您已經取得或正在申請的原住民族權益會被影響。例如: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健保補助、住宅修繕補助、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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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

    各地戶政事務所或原民會業務單位

    ☎️(02)8995-3456 分機 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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