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事項: 一、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未自行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於接獲移民署發送之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後,倘當事人尚未入境,依法踐行通知程序後辦理逕為遷出登記,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期係以辦理當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日期,無法回溯至當事人出境滿2年之日期。
二、民眾出境2年以上未作戶籍遷出登記,日後經戶政機關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尚與全民健康保險「設有戶籍」認定要件有違,仍無法視為「未在國內設有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