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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4年7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發布,自104年9月1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4 17:31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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