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
1、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3、按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4、按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
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5、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6、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
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虛報戶籍遷徙登記,不但會造成戶籍登記不正確還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為正確戶
籍及避免觸法受罰,應按址居住勿虛報遷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