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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國籍法放寬-部分條文修正宣導-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重大變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2-11 17:53

    修正重點:

    1. 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2.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 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4. 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5. 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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