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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有關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事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8-08 13:43

    為維護原住民族姓名權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爰加強宣導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事宜。

    一、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二、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依上開規定,不論有無回復傳統姓名,均得申請以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四、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漢人姓名登記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五、按內政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47401號函、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8098號函)規定,回復傳統姓名者第1次得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並得免費申請戶籍謄本,俾利其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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