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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及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7-02 10:15
    •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本部移民署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報,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應為申請之人逾期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
    • 次依戶籍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爰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如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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