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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059條規定(子女從姓)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1-25 15:00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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